做伤残鉴定后,备案的流程如下:
选择鉴定机构
应选择在人民法院备案的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。
委托鉴定
在事故处理阶段,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鉴定。
在人民法院诉讼阶段,可以由人民法院委托鉴定。
如果委托律师代理赔偿,也可以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。
双方调解的情况下,还可以由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委托鉴定。
自行委托的鉴定
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,但需注意对自行委托的结论有异议时,可以在接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,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予以备案。
重新检验、鉴定、评估
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、鉴定结论有异议的,可以在接到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、鉴定的申请。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,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、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、鉴定。
备案登记
鉴定机构完成伤残鉴定后,可能需要向省级检察机关、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登记。具体流程包括提交备案登记材料,如机构名称、所在区县、资格证编号等,并经过审查合格后方可完成备案登记。
提交必要材料
进行伤残鉴定时,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、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相关材料。
建议:
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,确保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。
如果对初次鉴定结果有异议,及时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,并遵循相关流程进行备案。
在整个过程中,保持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沟通,确保流程顺畅。